【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瓜果蔬菜经营户,张某经常在李某处进货。2012年底双方经结算,张某欠李某货款10052元,后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所欠货款没有及时归还。2013年4月,张某在周谷堆菜市场进货时,李某向张某讨要货款,张某说缓几日再还,双方话不投机,扭打在一起,李某一拳击中张某的头部,并在张某身上踢了几脚,随后李某被人拉开,张某当即报警,事后李某因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4天。张某为治疗花费医药费4000余元。因协商不成,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00多元。
本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张某与李某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实施殴打,致张某受伤,故李某对张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认为:张某欠李某货款未归还,是导致此次双方肢体冲突的起因,另外,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时,未能保持冷静与克制,以致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并致自身受伤,张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6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