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亮律师亲办案例
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来源:朱洪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量:987
近日,朱洪亮律师接到某外地朋友的电话咨询:下班时间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于是提起行政复议,但依遭维持。请求解答认定是否合法。

    我听完对方叙述后,第一时间反应没有认定错,但转念一想,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由公安机关确定,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无权认定。随即查阅了相关规定,特整理出来。

1987年1月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也就是说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004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就道路交通的相关行为进行了立法,并对有关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处罚。2006年3月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再把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该规定被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但第二项规范的是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未明确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咨询人驾驶的是两轮摩托车,不属于该项规范范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对咨询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违反了该法,而没有认定咨询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工伤认定部门,不能在公安机关没有认定的情况下,越权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咨询者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之规定,认定咨询者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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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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