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朱洪亮律师接受某物业公司的委托,圆满成功处理了一起索要双倍工资而被裁决驳回的劳动争议仲裁案。
【案情】
张某于2011年6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2013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朱洪亮律师接受物业公司委托后,分析认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