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朱洪亮律师调解了一起因购物摔伤引发的赔偿案件。2013年3月7日,家住合肥市铜陵路的王女士带着7岁的儿子波波(化名)到附近一家大型购物超市买东西,在乘电梯到三楼时,波波不小心被电梯台阶绊倒,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卷进了电梯缝隙中,致左手食、中、环指挤压碾伤,在众人的帮助下将波波的手从电梯中取出。后因医疗费等费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遂找到朱律师咨询。
【朱律师分析】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带波波走进商场后,无论购物与否,商场即对其产生了一种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当波波被电梯绊倒绞伤后,作为电梯管理者的商场即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应当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商场不能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举证,故其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