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亮律师亲办案例
彩礼能否返还
来源:朱洪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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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总是接到不少当事人咨询关于结婚彩礼能否返还的问题,有的是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有的虽办理了婚姻登记但是一起生活比较短暂。

【案情】黄小姐和谈先生于某一大型婚恋网上相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因为双方性格的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最近双方闹心分手了。在期间双方曾经谈论过婚嫁事宜,黄小姐提出要一克拉结婚钻戒,谈先生在和父母商量同意女方的要求后,谈先生父母给了他们现金40,000元作为彩礼用于购买结婚钻戒。由于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男方便向女方要求返还这枚钻戒,但黄小姐认为这个钻戒是已经送给她的了,不同意返还,为此双方诉讼至法院。

【朱洪亮律师评析】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男女双方因结婚不成,而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处理呢?朱洪亮律师认为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给付彩礼是否返还,缔结婚约与否是判断的关键。
要看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婚约,是否约定彩礼。所谓婚约是指未婚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多半是口头的,像男女双方或者和父亲一起吃个饭,口头确认下,极少有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还有比较正式的就是在结婚宴前办订婚宴的,应该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比较好认定是否具有婚约。而婚约伴随着即聘金或彩礼。而且彩礼形式也多种多样,小到日常用品、金银首饰、化妆品,大到汽车、住房、股票、金钱,甚至是商业活动的参股权和经营权。
第二、赠送财物性质是否为彩礼,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想要回彩礼,首先要证明财物的性质为彩礼,证明是送给对方财物目的是双方缔结婚姻,证明彩礼原属于自己所有,证明彩礼已经实际交付对方。实践中彩礼返还中对主张方存在很大的举证困难,一般来讲很多当事人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本方亲友证言,这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很弱,而且对方也会用类似的亲友证言,通常是双方都不被法院采信。而这时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就有败诉的风险。为了收集有利证据,朱洪亮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用录音的形式固定相关的证据,同时注意手段一段要合法。
第三、彩礼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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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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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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