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近日,朱洪亮律师就成功代理了这样一个案例,为当事人挽回了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周某系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或许应了“男人有钱就变坏”这句古话,在周某发家后,在外面包养了小三,并且瞒着自己的妻子在其他省市购置了房产。随着和原配情感的日益冷淡,终于提起了离婚诉讼。
庭审中,我的当事人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周某在上海与芜湖购买的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提出周某已将银行账户中数百万存款擅自转移,请求法院调取周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和余额。周某则当庭否认与王某有这些共同财产,表示上海的房屋,是朋友借自己名义购买,芜湖的房屋系小产权房,已出卖给别人了。
法院于是调取了周某的相关记录,证明上海的房屋登记由周某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周某不能举证房子是其朋友借名义购买。法院认定,周某在离婚时,的确存在转移、隐瞒财产行为。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于是,法院判决,对原被告现存的共同财产,即三套房屋及一辆宝马轿车由王某分得总价值80%的共同财产。